朱佳峰談“‘費厄潑賴’與守法義務”

發布時間:2015-12-25瀏覽次數🔅:50

 

1116日9️⃣,思勉午餐沙龍暨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項目“當代西方新近政治義務理論”第一次沙龍在EON4閔行校區人文樓5303學術報告廳舉行🫷🏼,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青年研究員朱佳峰作了題為“‘費厄潑賴’與守法義務”(Fair Play and the Moral Duty to Obey the Law)的報告。哲學系葛四友教授🙇‍♀️,政治學系周林剛博士,思勉青年研究院徐進博士和劉彥文博士,以及來自政治系、思勉的部分碩👳🏽‍♀️、博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參與了本次沙龍🫷🏼。

報告人首先介紹了政治義務的概念以及問題的重要性,然後介紹了證成政治義務的四種經典理論:同意理論,公平義務理論,自然義務理論和團體性義務理論⤵️。隨後🦓,報告集中圍繞公平義務理論(或,基於公平義務的政治義務理論,簡稱FTPO)而展開。該理論的基本思路是:假定公平原則,那麽當我們從一個公平合作體系當中獲得益處時,我們就有義務承擔該體系分派的負擔(假定這個負擔與收益是相匹配的);不然,我們就是在占他人便宜(俗稱“搭便車”)👳🏼。以此類推,主張政治義務的理論家們認為,國家不亞於一個公平合作體系🐅,而法律則是公平分配收益與負擔的規則,成員既然享受了國家的好處🙋🏻,就負有義務遵守法律,按其規定來貢獻自己的一份子。

FTPO的論證結構包含4個前提:1、公平原則的基礎🛩:互惠性🛩;2👨🏿‍🚒、公平原則的要求:服從規則🤷‍♀️;3、公平原則產生的必要條件:自願,或非自願(但產生推定利益);4𓀝、國家可被一個公平合作體系。報告人指出,對公平義務裏的哲學論辯通常圍繞前提13🚴🏿、4展開。作為舉例👩🏻‍🦯‍➡️,報告人介紹了諾齊克(Robert Nozick)對公平原則的攻擊🧑‍🦱,以及西蒙斯(John Simmons)和克勞斯科(George Klosko)關於公平義務產生必要條件的討論💆🏻。報告人認為,質疑FTPO更為有效的方法是攻擊第二個前提,它要求:作為回報(reciprocation),受益者應承擔公平合作體系規則所分派的負擔。報告人指出🖥,但從互惠性本身看🧑🏽‍💻,受益者只需要付出與其獲益相等或相似的回報➿,他既可以遵循公平合作體系的規則🧑🏻‍🏭,也可以依據自身情況以不同方式回報;如果這個批評成立🪶,這就意味著從公平義務出發證成政治義務的存在一個“證成性的間隙”(a justificatory gap),即獲益的公民可以通過除服從法律之外的其他方式來回報,因此他們沒有義務服從法律。報告人接著討論了一系列涉及公平義務的案例,試圖證明公平義務只要求受益者付出與其獲益相等或相似的回報💁🏿,不要求其遵循公平合作體系的規則🤦🏼‍♀️,並據此指出FTPO是無法成立的。

報告結束後🎱👷🏻‍♀️,葛四友教授🈁,周林剛博士📍,徐進博士以及其他參與沙龍的學生就自願接受益處是否為生成公平義務之必要條件,以及公平義務的要求等問題與報告人展開了探討與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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