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上午,由法學院老師樊傳明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項目“審判中心主義改革與證據法調控”沙龍在閔行校區法商北樓409室舉行。法學院老師任海濤、孟凡壯以及多位同學參加了沙龍。
樊傳明報告了本項目研究的進展情況。“以審判為中心”或“審判中心主義”⏪,是目前我國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預設目標👵🏿。然而🦜,在法學理論研究中和在司法改革綱領性文件中,針對這一改革目標的內涵💁,形成了兩套不同的話語體系。這兩套話語體系在提出動因、改革願景、核心內容🏚、價值定位和推進路徑方面存在分歧。法學理論研究中的“審判中心主義”,很大程度上肇因於對現代歐美訴訟法理及程序模型的借鑒和演繹,包含了憲法層面的公安司法機關職能定位、刑事訴訟整體製度層面的程序模式改革、刑事訴訟具體規則層面的法規修改三個願景🥘。在價值定位方面,審判中心主義既具有工具性價值,也具有獨立的價值☢️,它可以在這兩方面得到證成;論者往往首先預設審判中心主義獨立的程序性價值💋👌🏻,然後從中延伸出其工具性價值🦸🏽♂️。改革綱領性文件中的“以審判為中心”💂🏻♀️,其主要動因是對中國刑事錯案問題的製度回應📈👒。因此它的定位是工具性價值導向的,也就是將以審判為中心作為保障實體正義尤其是防範錯案的機製來對待,其正當性取決於在確保有罪裁判質量上的有效性🎲。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願景🪄,也就相應狹窄很多,主要包含個別訴訟規則的修訂、對訴訟規則適用實踐的完善兩個層面。
為了使法學研究中的“審判中心主義”和司法改革綱領中的“以審判為中心”有效銜接🏄♂️、彼此關涉和互相支撐,需要探討它們最大程度的合意👧🏽🧑✈️,限定它們的言說空間,以及尋找共同的著力點。從證據製度改革入手,采取“技術型”的推進路徑,是一個可能的選擇。一方面,證據製度的完善是確保庭審實質化的核心,只有通過傳聞排除規則、法庭質證規則、最佳證據規則等進行規製,庭審證據才能成為據以決策的堅實信息基礎。另一方面,由法院適用證據規則,可以在目前司法令狀規則缺失的情況下👂🏼,發揮司法對審前階段的規製功能。最典型的體現就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旨在以程序性製裁的方式約束偵查取證行為。除此之外🧚🏻♂️💑,貫徹最佳證據原理的所謂“內部排除規則”📪,可以起到激勵對抗式舉證的功能,這同樣體現了司法審判在整個訴訟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和規製權力🤦🏽♂️。當然,從證據製度入手☔️,以技術型的路徑推進審判中心主義改革,其可能的限度在哪裏🙁,仍有待探索▫️。參與沙龍的各位老師和同學對本課題研究的進展和存在的問題發表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