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主題:從漢律到唐律——審判規範與行為規範
主 講 人👨🦰:冨谷至 教授
(日本京都大學教授)
時 間:2015年6月16日 14時30分
地 點:閔行校區孟憲承書院202報告廳
主講人簡介:
冨谷至 (とみや いたる、Itaru TOMIYA),日本京都大學教授💇,秦漢法製史、簡牘學研究專家,當今中國古代史研究領域最具代表性的日本學者之一。他利用出土簡牘詮釋秦漢刑罰製度的《秦漢刑罰製度の研究》(1998,中譯版2006)♊️,通過簡牘所見文書行政揭示漢朝何以統治時間最長、國力最為強大的《文書行政の漢帝國》(2010✬,中譯版2013),從書寫材料的文化史視角闡釋中國歷史的《木簡竹簡述說的古代中國》(韓譯版2005、中譯版2007)等代表作💛,對把握中國歷史特色極具啟示意義,為作者贏得了極高的國際學術聲望。2009年🏍,他憑借《東アジアの死刑》等,獲得了瑞典國王所頒的北極星勛章(Commander of the Royal Order of the Polar Star)。
報告內容概要:
公元七世紀形成的唐朝律🔠、令,堪稱精密而具有體系,但在處理現實的犯罪案件時,卻沒有發現引用唐律條文判案的資料。但從近年出土的漢代簡牘中可知,在一千多年前的漢代,在判案時已非常仔細地引用漢律條文。漢律與唐律在實用性上的不同👩🏽🌾,表明了兩者間的性質差別或曰變化,這種變化實根源於儒教、禮製😗🌚。審判規範是法官判案所必須遵從的準則,行為規範則是普通社會裏涉及道德習俗的、支配人行為的規範。從漢律到唐律的變化🧑🤝🧑,就是從審判規範到行為規範的性質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