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江人才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人才工作的有關要求🫴🏼,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新時代上海實施人才引領發展戰略的相關規定🧘🏽♂️,強化全球人才資源配置功能🚶🏻♂️➡️,實施更積極、更開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進政策,吸引集聚海外優秀留學人員💂🏻♀️,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聯合設立上海市浦江人才計劃(以下簡稱浦江計劃)。
第二條浦江計劃主要資助近期回國來滬工作和創業的海外留學人員及團隊👰🏻♂️,主要資助對象為◻️:
(一)應聘來本市從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研究的留學人員及團隊;
(二)在本市創辦企業的留學人員及團隊👨🏻🦽➡️;
(三)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學人員及團隊🫙。
第三條浦江計劃按照A(科研開發類)、B(企業創新創業類)🤾🏼、C(社會科學類)、D(特殊急需類)四種類型項目進行申報和資助🚲。其中,A類項目資助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為依托的自然科學和技術研究;B類項目主要資助以企業為依托的科技創新創業,包括創新和創業兩類🤷🏻♀️,其中創新類針對企業引進的留學人員,創業類針對自主創辦科技企業的留學人員;C類項目資助在人文社科領域進行創新創業的留學人員🈷️;D類項目資助其他本市緊缺急需的具有特殊專長的留學人員。
第四條浦江計劃資助資金來源於市財政撥款。資助經費一次核定,根據使用需要一次或分批撥付。
(一)A、B類項目經費按照市科委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二)C👩🏭、D類項目經費可用於👨🏽🔬:
1.科研開發🅰️、教學、文化藝術創作等研究費用👩🚀,包括:設備購置、材料購買、分析測試、人員費用、出版物(文獻等信息傳播)費用、知識產權事務費、國內學術活動差旅費等;
2.申請者本人生活補貼(不超過30%);
3.其它特殊需求的相關費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科委聯合成立浦江計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浦江計劃並監督資助經費使用。
第六條領導小組下設兩個管理辦公室🧗♂️,分別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科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科委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浦江計劃的實施和資助資金的管理。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申請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所在單位應在滬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所在單位承諾給予申請者必要的人員配備和條件保障;
(三)截至申報當年1月1日🥤,申請者不滿50周歲,且回國工作不超過2年或回國創業不超過4年;
(四)回國後未獲得過國家或本市政府資金資助;
(五)未獲得過本計劃資助🉑,且申請本計劃次數總計不超過2次🩳。
第八條已同本市用人單位達成明確聘雇意向但尚未完成入職手續🔛,或同有關留學人員創業園區達成項目落地意向但尚未成立實體的留學人員及團隊,可按規定進行申報🏋️。
第九條A類(科研開發)項目申請者並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博士學位🦸🏽;
(二)以留學身份在國(境)外連續學習或進修2年(含)以上。
第十條B類(企業創新創業)項目申請者並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創新類
1.以留學身份在國(境)外連續學習或進修2年(含)以上;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碩士學位👐🏼,且在國(境)外知名企業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4年(含)以上。
(二)創業類
1.具有學士(含)以上學位;
2.以留學身份在國(境)外連續學習或進修1年(含)以上🧑🏽🎓;
3.申請者為所創辦企業的第一大股東,或擔任法定代表人並持有個人股權不低於30%;
4.所創企業已獲得本市有關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C類(社會科學)項目申請者應以留學身份在國(境)外連續學習或進修1年(含)以上,並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
(二)具有碩士學位,並被聘任為本市高校或科研院所副教授(或副研究員)(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三)具有碩士學位,並在本市新聞媒體單位擔任主任記者、主任編輯、副編審(含)以上等專業技術職務;
(四)具有碩士學位🥼,並在本市金融單位工作擔任部門經理(含)以上職務👎;
(五)具有學士(含)以上學位,並在本市文化藝術院團擔任二級導演、二級演員、二級演奏員🍄🟫、二級指揮、二級美術師、二級舞蹈設計師、高級工藝美術師等(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碩士(含)以上學位且被聘任為本市高等院校音樂曲藝類講師(或助理研究員)以上(含)專業技術職務;
(六)創辦文化產業類經濟實體的,參照B類企業創業類申請條件。
第十二條D類(特殊急需)項目申請者應以留學身份在國(境)外連續學習或進修1年(含以上),並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項目符合年度申請指南公布的重點領域🧓🏼;
(二)持有重要發明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來滬自主創業或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專長的留學回國人員;
(三)經局級單位或主管部門擇優推薦👥🕝,並通過浦江計劃管理辦公室審核👂🏼。
第四章 申報
第十三條浦江計劃管理辦公室通過“上海科技”網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等相關網站發布年度申請指南🚵🏽♀️。
第十四條申請者需根據年度申請指南🧔🏿♀️,在規定時間辦理資格認定🌞。資格認定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申請者完成資格認定後,在網上填報《上海市浦江人才計劃申請書》。所在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申請者的基本情況和申報內容進行審核⚽️💻,如實填寫單位意見和有關承諾🧹🧝🏽♂️,擇優向管理辦公室推薦。B、C、D類中的創業企業需經留學人員創業園區或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科委審核推薦🏂。
第十六條一位申請者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第五章 評審
第十七條管理辦公室組織開展包括網上評審💪、見面會評審、專家委員會評議、賽事評價等多種形式的評審評價活動。
第十八條管理辦公室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通過初評的申請者參加復評🙆🏿♀️,不參加復評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九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科委根據評審評價情況擬定受資助者名單🏄🏻,並頒發證書👨🏿⚖️🤹🏽♂️。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條受資助者應按要求填寫計劃任務書,編製經費預算,同時其所在單位與管理辦公室簽訂書面協議🏋🏽♀️。
第二十一條協議簽訂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市科委向申請者所在單位賬戶撥付項目經費,用於受資助對象完成協議規定的工作。資助經費專款專用,經費管理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協議到期後三個月內,受資助者應按要求提交項目驗收申請表👩🏿、自評報告👳🏻♂️、科技報告🛍️🐻,或總結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表(經費決算表)等資料🤴,經所在單位審核後報送管理辦公室驗收或備案🚾。
第二十三條凡得到浦江計劃經費資助所取得的成果或發表的文章,均應標註中文“上海市浦江人才計劃資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Pujiang Program”。
第二十四條浦江計劃入選者不得替換,資助經費不得截留、轉讓或挪用。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受資助者患病🙅🏽♀️、調離崗位🧑🏼🔧、出國(境)等情況影響項目如期完成的,入選者及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經管理辦公室審核後♊️,辦理協議終止或變更手續,並將結余資金返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市科委。協議期滿前三個月內👨🏽🏫,不再受理協議變更申請。
第二十五條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經管理辦公室核實後,將終止項目、追回資助經費並取消其今後申請本計劃的資格,情節嚴重者給予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科委負責解釋✹。